{{ $t('FEZ002') }}人事處|
一、依據本府108年3月26日修正「屏東縣政府獎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本土語言績優人員實施要點」辦理。
二、實際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之認證合格教師及學校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敘獎額度詳見附件內容,請於學期結束後2週內報府申請(本年7月16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三、校內通過中高級認證的本土語言教師,學校得優先安排其任教本土語文課程。
四、另請學校公告週知通過語言認證合格之獎勵內容,鼓勵所屬提出申請。
五、符合上開要點第二點規定通過語言能力認證之教育人員得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閩南語、客語或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於當年度該級別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經服務機關審核通過並報本府核定後,依核定結果辦理敘獎。
六、檢附實施要點及申請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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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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