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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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1年8月24日賑基字第0001110428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就讀大專院校、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免備文),寄交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申請。
三、本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四、請貴校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賑助事宜,填具申請表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送該會申辦。
五、申請辦法及表單請逕上網址:http://www.tf4dr.org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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