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托育津貼自治條例辦理(如附件)。
二、本縣學齡前就讀公私立幼兒園之低收入戶及寄養家庭幼童得申請本項托育津貼。
三、幼兒園符合上開自治條例第四條「相關人員」之申請人資格,就讀幼兒若符合請領資格可造冊送交鄉鎮市公所代為申請托育補助,並由本府複審後將款項匯入各幼兒園。
四、請貴單位通知所屬符合申請資格者,至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五、各公所受理案件後,請至本府社政系統進行登打及初審作業,另請務必核對領款人身份證字號及匯款局帳號是否正確,俾利順利撥款。
六、公立幼兒園(含鄉鎮立幼兒園,2-4歲免學費)、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化幼兒園、大班免學費已領取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含免學費補助和弱勢加額補助)(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出生),不得重覆領取本項托育津貼,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停發本項補助,並追回其已領取金額,涉及刑事責任者,將移送法辦。
七、另領取其他津貼補助者(如: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得補助其差額。
八、應備文件如下,其中「申請表」可逕上本府社會處網頁(https://www.pthg.gov.tw/planjdp/cp.aspx?n=97E610626B9F499E)下載。
(一)申請表
(二)低收入戶證明或寄養合約書
(三)繳費收據黏貼表(請檢附112年1~6月份繳費收據正本)
(四)幼童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無幼童郵局存簿封面影本須附切結書)
(五)111學年度收費標準(若所檢附繳費收據未超過補助金額時,才須檢附,並加蓋幼兒園戳記為憑。)
九、請本府教育處輔導符合資格者於期限內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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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6-15
{{ $t('FEZ004')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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